问题 | 不是东莞户口上学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 非东莞户籍学生申请东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须选择其父或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作为家长方, 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家长方是东莞市户籍的,可直接为适龄子女提出入学申请。 家长方是中国境内非东莞市户籍的,家长须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本市办理有效居住登记,或已办理“莞e申报”; 家长方是港澳户籍的,家长须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或已办理“莞e申报”; 家长方是台湾户籍的,家长须持本市有效《台湾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或已办理“莞e申报”; 家长方是外国国籍的,家长须持有效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等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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