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到期债权能行使代位权吗 |
释义 | 债权未到期,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定义是什么 所谓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即代位权行使的对象,也就是指债权人具体能够行使债务人的哪些权利。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二、代位权的行使的范围以什么为限 代位权的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代位权。行使代位权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有关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三、合同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合同代位权行使的内容如下: 1.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 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两种。 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五条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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