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犯罪集团)两种主要有以下几种认定方式: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3、在共同犯罪中,数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责,其它证据又不能确定他们之间地位和作用大小的,应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从犯;4、同案人在逃,从现有证据证实已抓获的被告人确实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如看风、转移赃物等),应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