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执行监督应该向谁申请 |
释义 | 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执行监督,是指对执行实施、执行审查等各类执行案件进行监督审查的执行救济制度,包括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执行监督和本院自行启动执行监督。执行审查属于执行案件,不是诉讼程序的再审。 一、当事人怎么申请执行监督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二、民事执行监督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1、执行裁定、决定违法 例如裁定追加、变更被执行人错误;执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与执行依据不符等。 2、执行行为存在违法情形 调查、搜查违法;保管、使用被执行财产违法;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将被执行人财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等。 3、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 不受理执行申请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对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依法作出执行裁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4、执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 执行人员违反回避规定;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执行失职、执行滥用职权等行为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有管辖权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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