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他人卖淫的行为。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主体: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