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双方当事人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原则,按照以下条件签订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双方表现为平等的劳动关系主体,享有平等的利益要求权,不存在秩序与服从的关系。以胁迫、胁迫、欺骗等非法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都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具备必备条款,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公平原则,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公平合理,用人单位不得以强势地位压制劳动者而制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 3、平等自愿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法律地位平等,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出于自愿而签订; 4、协商一致原则,合同条款是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不得强迫订立劳动合同; 5、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欺诈对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