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纪念章发放规定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作战纪念章颁发给直接执行作战任务的人员,大任务纪念章颁发给执行中央军委赋予的抢险救灾、反恐维稳、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军事行动任务的人员,防服役纪念章颁发给服现役满8年以上的人员,其中,服现役满8年以上、不满16年的,授予铜质纪念章;服现役满16年以上、不满30年的,授予银质纪念章;服现役满30年以上的,授予金质纪念章。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第一百零一条 作战纪念章颁发给直接执行作战任务的人员。该纪念章的具体名称和颁发范围,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拟定并报中央军委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 重大任务纪念章颁发给执行中央军委赋予的抢险救灾、反恐维稳、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军事行动任务的人员。该纪念章的具体名称和颁发范围,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拟定并报中央军委批准。 第一百零三条 国防服役纪念章颁发给服现役满8年以上的人员,其中,服现役满8年以上、不满16年的,授予铜质纪念章;服现役满16年以上、不满30年的,授予银质纪念章;服现役满30年以上的,授予金质纪念章。 第一百零四条 卫国戍边纪念章颁发给在边海防、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的人员,其中,对在第一、二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1年的;在第三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2年的;在第四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3年的;在第五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4年的;在第六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5年的,可以授予铜质纪念章。在上述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时间,累计达到以上相应规定时间2倍以上的,可以授予银质纪念章;累计达到以上相应规定时间3倍以上的,可以授予金质纪念章。 第一百零五条 献身国防纪念章颁发给烈士和因公牺牲、因公致残的人员,其中,给烈士颁发金质纪念章,给因公牺牲军人颁发银质纪念章,给因公致残军人颁发铜质纪念章。 第一百零六条 和平使命纪念章颁发给执行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联合反恐、联合军演、援外活动等军事任务的人员。 第一百零七条 根据需要,中央军委可以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个人颁发其他纪念章。 第一百零八条 纪念章的颁发对象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逐级审核呈报,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定并以通知形式发布,团级以上单位举行仪式颁发。作战纪念章、重大任务纪念章、和平使命纪念章,通常在任务结束后颁发;国防服役纪念章、卫国戍边纪念章,通常结合年度奖励颁发;献身国防纪念章,在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认定为因公致残后颁发。 《荣誉天平纪念章颁发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长期献身人民司法事业,增强职业尊荣感和自豪感,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积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贡献,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有关规定,设立荣誉天平纪念章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荣誉天平纪念章属于荣誉性纪念,重在精神鼓励,不享受有关待遇。 第三条 荣誉天平纪念章的颁发范围为从事人民法院工作累计满30年、为人民法院工作作出贡献的各级人民法院(含直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第四条 对于长期在边远高寒地区工作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颁发荣誉天平纪念章的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但在边远高寒地区从事人民法院工作的实际年限不得少于20年。具体办法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条 经组织安排离开现岗位挂职锻炼,或者经组织批准脱产学习,挂职锻炼或脱产学习后又回到人民法院工作的,从事法院工作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第六条 为维护荣誉天平纪念章荣誉激励的严肃性,对以下人员颁发荣誉天平纪念章应严格审核把关: (一)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自考核等次确定年度(含)到下一个被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年度(不含)期间,暂不颁发; (二)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以及在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或者在刑事诉讼期间,暂不颁发; (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和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的,自处分执行结束后的下一个年度起,由所在单位根据其错误性质及平时表现作出鉴定,经所属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方可颁发; (四)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刑事处罚的,不予颁发。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