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任意公示的四种情形
释义
    民法是私法,这只要是针对公法而言的,公法最典型的就是行政法,限制规定政府等行政主体行为的。公法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私法则是法无禁止即可为。民法主要由任意性、授权性规范构成。任意性规范就是为主体提供一种选择,与强制性规范不同,民事主体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形成合意而随意排除任意性规范的适用;授权性规范在于指明权利人可以取得何种资源,即对人们的需要和利益的确认。任意公示,也称为公示对抗原则、公示〈交付或登记〉完成,意思主义。合同生效发生物权变动和其他债权关系,公示〈交付或登记〉完成,产生对抗效力。即未经公示物权仍变动。但“变动了的物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强制公示和任意公示的适用,以“强制公示”为原则,“任意公示”为例外。任意公示的类型包括:1.动产抵押(生产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3.地役权。4.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任意公示包括动产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和地役权的设立。既不是任意公示又不是强制公示的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交通工具的抵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23 20: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