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观专利的侵权行为 |
释义 | 外观专利侵权标准主要有以下2点: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和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和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会根据等同原则,认定专利侵权成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认定:(1)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2)构成要素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3)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一、logo相似度多少算侵权 认定标准是看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已申请的专利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这里讲的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主要指在视觉上、美感上的相同或者相近似。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将两者进行比较:(一)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等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二)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三)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 二、设计侵权怎么界定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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