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疾险拒赔肝硬化,是否需要证明疾病不属于预先告知的疾病?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合同中的“预先告知”条款必须明确约定。若保险人未在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未告知的疾病不应被认定为“预先告知”的疾病。同时,保险人应当对被保险人在合同签订前已经告知的、且保险人已经知晓的疾病进行审核,不得将其作为拒赔理由。因此,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无需证明疾病不属于预先告知的范畴。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五条: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保险条款。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如实告知且保险人已经知道的疾病、伤残等情况,不得作为保险人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理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条款,应当明确约定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及保险人审核的义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告知的疾病、伤残等情况,不得以该情况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总结:根据以上法律依据,被保险人在申请重疾险理赔时,若疾病不属于预先告知的范畴,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