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集团不是法律主体,集团公司是由多家相互关联的母、子公司组成联合体,自身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就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 法律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集团本身是法人吗 集团本身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法》中并没有“集团”一说。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提法。有的公司进行多元化经营战略,在多个领域均成立了相应的子公司,这样,母子公司之间也会因为这种“血缘”关系组成一个企业集团,颇类似于军队当中的集团军。集团本身不是公司法人 《公司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制定国防法律的主体是 国防立法主体,是指有权制定、修改和废止国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国防立法是国家立法的一部分,国家立法的一般主体,都可以成为国防立法的主体。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立法主体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立法的一般主体,在国防立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国防立法所产生的国防法律规范,许多是调整军队内部关系的特殊规范,所以,军事机关自然成为国防立法中的重要主体。目前,《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已对国防立法中的特殊主体,即享有国防立法权的军事机关,做出了明确规定。它们是;中央军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总装备部),各军兵种,各军区。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梁广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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