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中放弃诉讼请求后是否可以重新提起诉讼?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行政诉讼中放弃诉讼请求后是否可以重新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原告撤诉后又以同一理由再起诉的,根据一事不再理专的原则,法院属不会受理。但如果撤诉不是出于原告的真实意愿,那么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将原裁定撤销后才能对原诉重审。 二、行政诉讼中,重新诉讼与重复诉讼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在于重新起诉可能会被法院受理,重复诉讼属于违法,不会被受理。 重复起诉: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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