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案件的申请书当众应当载明再审的被申请人,再审请求、具体的申请事由、可以支持诉讼请求的具体证据以及理由、最后在末尾载明自然人签名或法人公章。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