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必须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才能申请仲裁 仲裁的基本程序 仲裁的基本程序如下: 1.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 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 2.组庭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 3.开庭审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4.裁决 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仲裁的优点 冲裁有如下优点: 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包括自愿决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自愿决定解决争议的事项,选择仲裁机构等。 2.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3.一裁终局。即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也没有二审、再审等程序。 4.不公开审理。 5.独立、公平、公正。仲裁是由仲裁庭独立进行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仲裁庭。仲裁委员会聘请的仲裁员都是公道正派的有名望的专家,由其居中断案,更具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