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如何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
释义 | 保险代理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限内,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双方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代理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以下两种: 1、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在某种条件具备时,任何一方都可以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消灭。例如,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已达成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双方约定,如果保险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事先约定的最低数量的代理业务额。则保险人有权行使解除权,解除代理合同。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解除合同。 一、保险合同能怎么解除 保险合同解除,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商定同意消灭既存的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或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或合同中的约定行使解除权而采取的单独行为。保险合同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两种形式。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保险法》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下列情形下,不得解除保险合同:(1)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不得解除;(2)当事人通过保险合同约定,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做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要采取书面的形式。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要注意两个问题:(1)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货物运输保险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的保险合同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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