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以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 公司章程 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