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高温费的补贴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山东高温费补贴标准和发放时间 根据山东省政府制定的《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保护办法”)规定,高温费补贴的具体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具体发放时间为: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同时,经济效益较好、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按4个月发放;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亦可只发放8月、9月两个月的防暑降温费。 二、对于高温的界定及高温天气工作时间的规定 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对于温度上下限,所称的“以上”摄氏度(℃)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即最高气温达到40℃,就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此外,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违反高温费补贴相关办法的处罚措施 对违反“保护办法”,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未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的、未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的、提供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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