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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立法行为属于
释义
    行政立法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1、行政立法也不都是抽象行政行为,要分情况,只有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律法规的行为等才是,而对于立法机关在行政方面的立法则不属于。
    2、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
    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它通常具有两方面的内容:
    1、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2、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亦称“准立法”。
    行政立法的特点:
    我国的行政立法,是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它既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
    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忽视其中任何一方面都是片面的。
    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
    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主要表现在:
    ①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②行政立法所调 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
    ③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 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主要表现在:
    ①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创制 法律规范的活动;
    ②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 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③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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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5: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