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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中不动产权证是否有使用年限
释义
    不动产权证使用年限以土地使用权期限为准,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续期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续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更换不动产权证需要进行预约、申请、受理、审查、登本等步骤,准备好所需材料并按照办证程序操作即可。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不动产权证是否有使用年限
    不动产产权证有使用年限的,用年限是指土地使用权期限。例如住宅土地使用权期限是70年,商业用地是50年等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更换不动产权证怎么办理
    1、预约:目前一般是申请人登录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站提出预约申请。
    2、申请:申请人在预约时间前往预约的受理点取号后,在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3、受理: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审查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过程,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5、登本: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本。
    6、办理结果: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办理结果。
    办理不动产权证只要准备好办证所要求的材料,按照办证程序办理即可有效。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权证的使用年限取决于土地使用权期限。例如,住宅土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商业用地为50年等。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住宅,可以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更换不动产权证的办理程序包括预约、申请、受理、审查、登本和办理结果领取等步骤。只要准备好所需材料,按照办证程序办理即可有效完成不动产权证的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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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2:0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