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公证是否增加打赢官司的机会? |
释义 | 公证遗嘱并非比其他方式遗嘱效力更大,官司胜负取决于具体证据情况。原告持早期公证遗嘱,被告持晚期代书/自书/录音录像遗嘱,被告能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告的公证遗嘱无效,打官司胜算不大。公证遗嘱只是一份证据材料,其实用性取决于具体案情。 法律分析 不能这样说,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也不比其他方式遗嘱更大,官司胜负还有要看具体证据情况。如果说原告有一份订立时间早的公证遗嘱,被告有一份订立时间晚的代书/自书/录音录像遗嘱,只要被告人可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那原告的那份公证遗嘱就如同是一张白纸或者说一张废纸,根本没有用,遑论什么“打官司胜算很大”了。所以,公证遗嘱也只是一份证据材料,有没有用、有多大用,关键是要看具体案情。 拓展延伸 遗嘱公证对继承纠纷的解决是否具有决定性作用? 遗嘱公证对继承纠纷的解决具有决定性作用。遗嘱公证是指在公证机关的见证下,遗嘱人将其遗嘱内容进行书面确认和签署,使其具备法律效力。在继承纠纷中,如果存在争议,遗嘱公证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法院通常会高度重视遗嘱公证,并将其作为决定继承权归属的重要依据。遗嘱公证的存在可以减少争议的发生,提供清晰的指引,有助于维护遗产的合法权益。因此,遗嘱公证在继承纠纷的解决中起到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作用。 结语 遗嘱公证在继承纠纷中具有决定性作用,但其法律效力并不比其他方式的遗嘱更大。胜负取决于具体证据情况。公证遗嘱如遭到其他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证明,其效力将大打折扣。因此,公证遗嘱只是一份证据材料,其用与不用取决于案情。遗嘱公证在继承纠纷中起决定性作用,确保遗嘱真实合法,维护遗产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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