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撮镇镇安置房建设相对滞后,供需矛盾突出,在加大建设力度和及时回迁的情况下,我镇目前未安置房屋面积仍有300多万㎡;被征迁户多数长年在外租房,生活诸多不便。根据以上情况,只有涉及交通、环保、教育等重点工程项目,才优先列入镇征迁项目计划。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