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中,普通发票是不会过期的,也就是有效期不受限制。但是,发票报销是以“及时报销”为原则的。 根据《会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同时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比如约定安装地)或实际履行地(加工定作所在地)法院所在地管辖。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适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