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分居期间仍然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此期间获得的财产离婚时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判决,对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以下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