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是 |
释义 |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一、员工的安全义务是什么 1、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的义务。 职工不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这是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项法定义务。 2、服从管理的义务。 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般具有较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较丰富的经验,职工服从管理,可以保持生产经营活动的良好秩序,有效地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用人单位在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后,职工有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后,应及时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人员应当及时处理。一般来说,职工报告的越早,接收报告的人员处理得越早。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以下义务和责任: (1)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积极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并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 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有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义务。 (3)有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义务,即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4)有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义务,即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 (5)有索票索证的义务,即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的规定及特定主体的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6)有保证食品贮存、运输、包装容器及运输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义务。 (7)食品经营者有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要求销售食品的义务。 (8)有履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的义务,即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9)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广告宣传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含有 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0)有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义务,即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11)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应履行报告义务。 三、为疫情防控可以随便封乡村道路吗 防控疫情不能随便封乡村道路。疫情防控措施必须适当,措施适中。所谓主体合格,也就是说,这些防控措施只能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采取设卡拦截、断路堵路、堵车等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疫情防控期间,部分地方采用断路、堵车等方式隔离疫情。未经批准,擅自设卡、堵路、堵车,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为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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