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出卖人可以将货物提存,如果买受人无故拒绝接收。出卖人提交提存请求并符合提存条件后,应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人交付货物,并由提存机关妥善保管。 法律分析 买受人无故拒绝接收货物时,出卖人可以提存。出卖人提交提存物的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时,出卖人应向指定的保管人或提存机关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接受并妥善保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该内容由 曾胜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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