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取暖费是按照建筑面积计费,而不是套内面积,解释如下: 1、居民住宅的取暖面积等于取暖房屋的建筑面积(产权面积)扣除有隔断阳台面积(不包括储藏间)、无暖气火炕间、无暖气楼梯间和管道间的面积之后剩余的面积; 2、商业用户、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以及社会团体的取暖面积按照用热建筑的建筑面积计算; 3、采暖建筑层高高于3米的,每超过0.2米,取暖面积按增加10计算; 4、坡屋顶建筑取暖面积计算方法如下:顶板下表面与楼面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入取暖面积,净高在1.2米到2.2米内的按照投影面积的12计算取暖面积,净高超过2.2米的全部计入取暖面积。 新房取暖费计费如下: 1、取暖费收取标准为每月2.5元/平方米,采暖季按四个月计算; 2、住宅的使用面积有:套内供热面积、阳台面积及供热的公共面积; 3、居民套户内使用面积计算在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内;净高在1.2米—2.1米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若房屋净高超过2.1米以上,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4、阳台供暖面积计算方式很简单,算出结构墙体内面上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若阳台内未设计供热设施,但与供热房间相连,没有隔断,没有推拉门之类的,阳台面积计仍然要计入供热面积之中。 综上所述,居民住宅的取暖面积等于取暖房屋的建筑面积扣除有隔断阳台面积、无暖气火炕间、无暖气楼梯间和管道间的面积之后剩余的面积。商业用户、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以及社会团体的取暖面积按照用热建筑的建筑面积计算。因此,取暖费是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 【法律依据】: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热力销售价格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基本热价可以按照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 新建建筑要同步安装热量计量和调控装置。既有建筑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改造,达到节能和热计量的要求,实行按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 第十六条 暂不具备按照两部制热价计费条件的建筑,在过渡期内可以实行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并要尽快创造条件实现按照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