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祸轻伤一级赔偿标准 |
释义 | 车祸轻伤一级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1、医疗费。以发票为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500-1000元(病历有注明“加强营养”才有赔偿); 4、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的费用; 5、住院护理费:50-100(每个法院支持都不一样)元/天*住院天数;长期护理费:4196元*50%*12*(5年、10年、20年各地法院判决不一); 6、误工费; 7、残疾辅助器费:假肢公司确定的装配价格*20年; 9、残疾赔偿金: 城镇标准:32598.7*20*100%=651974元 农村标准:11669.3*20*100%=233386元 10、鉴定费:依发票为准 11、被抚养人生活费:父亲超过60周岁,母亲超过55周岁,小孩不满18周岁有抚养费赔偿。 12、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个级别6000-8000左右,主要是根据伤残级别和事故责任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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