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流程 |
释义 | 办理居民身份证细则 办理程序: 1.申领居民身份证 (1)年满16周岁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申领人须出具户口簿、《办证通知单,因故无法出具《办证通知单或者对证件登记项目有异议的,须由申领人的监护人证实说明或者核实原始户籍证明材料后办理。 (2)超过16周岁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申领人须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出具户口簿,并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 2.换领居民身份证 (1)因有效期满需要换领居民身份证的 (2)因污损、残缺需要换领居民身份证的,申领人须出具户口簿及原居民身份证。 (3)因户口迁移需要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在办理落户手续的同时受理,申领人须出具户口迁移证(注明办证情况)及原居民身份证;对无法交出居民身份证或者迁移证中无准确编号的,按首次申领办理,并通知迁出地派出所作废原编号。 (4)因变更更正登记内容需要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在办理户口变更更正手续的同时受理。 (5)大专院校新生入学需要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的,由所在院校协助派出所做好办证通知、照相、登记等工作,集中报送派出所办理。 3、补领居民身份证 (1)因证件遗失、被窃需要申报补领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贴有本人照片、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加盖骑缝章的书面申请,交验户口簿;对《常表中无相片资料或申领人面貌变化较大难以确认的,须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 (2)军队退伍、转业人员回原籍,因故无法发还居民身份证的,按规定申报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在办理落户手续的同时受理,申领人须出具退伍、转业证明。 (3)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因故无法发还居民身份证的,按规定申报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在办理落户手续的同时受理,申领人须出具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 4.办理临时身份证,因居民身份证正在制作或遗失、被盗尚未补领,本人外出需乘坐飞机、车、船以及投宿旅馆等原因的,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派出所按规定填写《临时身份证申请表,验收相片,报送区、县。 5.办理快证,因办理各种权益事务所急需,不能按正常程序时间办理领证手续的,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出具办理公证、证照、升学、就业、外出等证明材料,交验户口簿,派出所按规定填写《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申请表,制作底卡,使用专用信封密封后,交由本人或委托人送到市公安局户政办证大厅,经审核后制证,市公安局按规定收取快证工本费,出具收费票据。 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九条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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