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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释义
    残疾分级
    1.肢体残疾一级
    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b)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c)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d)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e)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f)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g)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h)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i)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注:肢体残疾一级在运动系统结构与功能方面损伤程度非常严重,有严重的肢体瘫痪或肢体缺失,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在自理、身体移动、生活活动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严重的障碍或局限,不能自理、不能参与众多活动,身体移动能力很差;需要环境提供全面的支持,终生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2.肢体残疾二级
    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b)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c)双大腿缺失;
    d)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e)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f)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
    g)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注:肢体残疾二级在运动系统结构与功能方面损伤程度较严重,有重度或中度的肢体瘫痪或肢体缺失,某些方面可能存在较严重的功能障碍;在自理、身体移动、生活活动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较严重的障碍或局限,如生活方面很难达到自理,与人交往能力差,运动能力较差;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要他人照料。
    3.肢体残疾三级
    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双小腿缺失;
    b)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c)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d)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e)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
    f)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注:肢体残疾三级在运动系统结构与功能方面有中度损伤,有中度的或较轻的肢体瘫痪或缺失,其中某些功能障碍明显;在自理、身体移动、生活活动或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或局限,如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的家务劳动,能参与一些简单的社会活动;需要环境提供有限的支持,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4.肢体残疾四级
    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单小腿缺失;
    b)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或等于50mm;
    c)脊柱强(僵)直;
    d)脊柱畸形,后凸大于70°或侧凸大于45°;
    e)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f)单侧拇指全缺失;
    g)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h)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i)侏儒症(身高小于或等于1300mm的成年人);
    j)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k)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注:肢体残疾四级在运动系统结构与功能方面轻度损伤,有轻度的功能障碍;在自理、身体移动、生活活动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轻度的障碍或局限,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交流和交往,能够比较正常地参与社会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间歇的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法律依据】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肢体》
    残疾分级
    1.肢体残疾一级
    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b)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c)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d)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e)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f)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g)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h)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i)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注:肢体残疾一级在运动系统结构与功能方面损伤程度非常严重,有严重的肢体瘫痪或肢体缺失,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在自理、身体移动、生活活动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严重的障碍或局限,不能自理、不能参与众多活动,身体移动能力很差;需要环境提供全面的支持,终生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2.肢体残疾二级
    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b)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c)双大腿缺失;
    d)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e)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f)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
    g)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注:肢体残疾二级在运动系统结构与功能方面损伤程度较严重,有重度或中度的肢体瘫痪或肢体缺失,某些方面可能存在较严重的功能障碍;在自理、身体移动、生活活动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较严重的障碍或局限,如生活方面很难达到自理,与人交往能力差,运动能力较差;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要他人照料。
    3.肢体残疾三级
    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双小腿缺失;
    b)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c)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d)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e)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
    f)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注:肢体残疾三级在运动系统结构与功能方面有中度损伤,有中度的或较轻的肢体瘫痪或缺失,其中某些功能障碍明显;在自理、身体移动、生活活动或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或局限,如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的家务劳动,能参与一些简单的社会活动;需要环境提供有限的支持,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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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1: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