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施工合同订立日期与生效时间是什么 |
释义 | 施工合同的订立日期与生效时间分别如下: 1、施工合同的订立日期为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 2、施工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为合同的订立之日,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施工合同则是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时生效。 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工程竣工验收时,补充协议能改变吗 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程序:(1)接受中标通知书。(2)组成包括项目经理的谈判小组。(3)草拟合同专用条件。 (4)谈判。(5)参照发包人拟定的合同条件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6)合同双方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并缴纳印花税。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供应、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能够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一般承揽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特殊承揽合同,承揽标的为建设工程。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例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承揽合同规定,除个别条款外,不再另行作出规定,如《德国民法典》中“承揽契约”部分共20条,其中只有2条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出特殊规定,其他均适用承揽合同规定。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认为,“称承揽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承揽人)为他方(定作人)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待工作完成,给付报酬的契约。承揽之标的,系以承揽人为定作人完成一定的工作,而达成一定的结果。包括建造房屋、修建漏水屋顶、粉刷油漆、冲洗照片、影印文件、雕刻图章等”。 承揽合同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加工行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体现为施工行为。承揽合同中的“加工行为所在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表现为建设工程所在地。 本条规定“以施工行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一致的。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清事实。如受诉法院所在地与建设工程分离,必然会增加受诉法院的工作负担、给一方当事人造成讼累,不符合“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也符合“两便原则”。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除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外,被告所在地也可能成为管辖地。 此外,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主张方式 1、催告程序。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至于该催告的合理期限,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催告期限为28天,属于约定期限。没有约定的,可根据工程价款的标的大小掌握合理期限。一般来说,最长为两个月(60)天。 2、行使方式。行使法定优先权有两种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折价;申请法院依法拍卖,且这里的拍卖仅限于通过法院来实现。途径有两种: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并提供证明法定优先权存在和具备行使条件的证据;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 3、行使期限。对于承包人的优先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对中途停建的工程[烂尾楼],如无法取得竣工日期的证据,可依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作为竣工日期。工程价款优先权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4、法定优先权的效力。法定优先权具有物权的效力,包括优先效力、追及力等。当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时,享有别除权,即要求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如果建设工程被转让,法定优先权不受影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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