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伙做生意需要签订协议如下: 1、企业名称和主营业务场所所在地; 2、合伙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3、姓名或地址;出资方式、数额和期限; 4、利润分配方式和亏损分担方式; 5、合伙事务的执行; 6、加入和退出合伙企业; 7、争议解决; 8、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9、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除符合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该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该企业提供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