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有序开展诊所(不含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备案试点工作。开展诊所备案试点的省辖市,应提前制订试点工作方案报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在试点工作中,要及时总结归纳经验及不足, 二、试点开始前批准的诊所,继续按照原卫生部 2010 年印发的《诊所基本标准》执业、校验。试点开始后,各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对申请备案的诊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