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经营场所证明在相关镇府部门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1、窗口办理 (1)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或通过信函、传真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文件齐全,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情况复杂的5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2、线上办理 (1)进入网上登录注册大厅/登记申请/登记注册业务系统; (2)新用户进行注册并登陆;已注册用户录入账号及密码进行登录,确认身份; (3)选择相应业务事项并填写有关登记申请资料; (4)申请资料经申请人确认后提交登记机关审查; (5)登记机关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进行预审; (6)预审通过申请人在网上打印网上预审通知书及有关申请文书等并签名或盖章后,带齐全部资料到行政中心办理有关登记事项;预审未通过的按要求退回修改; (7)登记机关对申请书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检查是否与网上申报内容一致,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8)准核登记并核发准予登记(核准)通知书; (9)申请人到行政中心领取执照(通知书)。 法律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