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可中止执行的情形 |
释义 | 一、法院可中止执行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中止执行的情形: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做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节有,有一种是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所以执行中止是可以向法院申请的。 二、什么情况下恢复执行仲裁裁决从司法实践看,应当恢复执行程序的情况有: 1、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期限已过,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程序。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理由被人民法院驳回的,恢复执行程序。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后,确定了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恢复执行程序。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但已确定了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恢复执行程序。 5、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不明的部分已经仲裁庭补正的,恢复执行。 6、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申请执行人无力履行义务,但后来又有能力履行的,经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可以恢复执行。 7、人民法院受理的被申请执行人的破产案件,已经破产和解的,恢复执行。 三、中止执行的效力如何体现人民法院决定中止执行时,应当作出中止执行的书面裁定,写明中止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由执行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该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中止执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人民法院应当暂停一切执行活动;2.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不得该变中止执行前的财产状况和事实状态。如申请执行人不得擅自采取行动向被执行人追索债务:被执行人不得自行处分已经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协助执行人不得推卸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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