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安全工作人员为保证正确履行其职责,应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具备以下条件:(1)应当熟悉、掌握认真执行《 安全生产法 》及有关法规,政策牢固树立安全法制观念;(2)应当掌握国家颁布的各项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方面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能够贯彻实际工作中;(3)应掌握本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能熟练地运用事故处理、隐患检查和整改等方面的技术知识;(4)通过系统学,不断积累安全生产工作经验,能总结和吸收先进科学的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知识,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