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的职权如下: 1、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2、监督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 3、国家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享有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4、任免中央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权利。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2、立法权是关于“法律”的职权,任免权是关于 “人”的职权,决定权和监督权是关于“事务”的职权; 3、决定权与监督权的区别在于是“事前”还是“事中”或“事后”,一般而言,该事务尚未发生或执行而进行表决的属于决定权,该事务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对其进行审查的属于监督权。 综上所述,人大常委拥有立法权;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宪法实施的监督权;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