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参与工伤救治医务人员有哪些行为予以行政处理 |
释义 | 一、参与工伤救治医务人员有哪些行为予以行政处理 1、参与工伤救治、检查、诊断等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1)提供与病情不符的虚假诊断证明的; (2)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材料的; (3)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2、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二、工伤定残后单位怎么赔偿 1、用人单位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赔偿有关项目,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的项目,由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赔偿法律规定的所有赔偿项目,都有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2、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1)工伤职工治疗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2)工伤职工治疗期满,经鉴定构成残疾的,按照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到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评残后生活护理费、残疾器具补助费和工伤康复费用; (3)工伤工伤死亡的,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 (1)工伤职工治疗期间的停工工资; (2)工伤职工伤残评定以后,五级、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和五到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职伤残补助金都由用人单位支付。 (3)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也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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