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口迁移后,户口本上的信息如何更新? |
释义 | 办理户口迁移的步骤及相关法律规定: 公民迁出户口管辖区需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从农村迁往城市需持有相关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出手续。迁往边防地区需获公安机关批准。迁入地需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无迁移证件者需凭其他证件申报迁入登记。不同情况有不同证明要求。 法律分析 办理户口迁移的步骤是: 1、户籍证明由本人或亲属持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户。一些派出所将要求当事人在出具户籍证明之前向村委会出具迁移证明; 2、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迁入,出具迁入证明,本人或亲属持身份证、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和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迁入。表明迁入原因的材料,如房屋迁移,是指房地产证明。迁入地派出所审查后,将出具许可迁入证明,即迁入证明; 3、出具迁移证明,办理落户手续,持身份证、户口本、迁移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明。持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即可完成。 法律客观: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结语 办理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一定的步骤进行,包括开具户籍证明、申请迁入证明和办理落户手续等。根据《户口登记条例》,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需要提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而迁入城市或边防地区则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经过审批。对于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可凭借特定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办理户口迁移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关于领取户口迁移证缴纳工本费项,公安部于1975年9月15日“关于取消户口迁移证收工本费的通知”中已予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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