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眉山市发展规划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中共眉山市委四届十六次全体会议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全面分析“十四五”时期眉山发展面临的机遇形势,深入研究事关全局和长远的重大问题,就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提出如下建议。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开启全面建设现代化成都都市圈副中心新征程。二、全面融入国省战略,推动现代化成都都市圈副中心加快成势。三、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成都都市圈经济增长极。四、强化创新核心地位,建设成都都市圈科创新高地。五、突出交通先行牵引,建设成都都市圈交通次枢纽。六、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建设成都都市圈开放示范市。七、推动人城境业和谐,建设成都都市圈品质宜居城。八、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建设成都都市圈幸福新家园。九、凝聚推动建设现代化成都都市圈副中心的强大合力,为实现“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而奋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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