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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探视孩子怎么规定
释义
    探视孩子可以做如下规定:
    1.通过离婚协议书进行书面规定。
    至于如何规定,我国《民法典》有明文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离婚当事人双方在离婚时进行商定,并以书面形式为证进行约定,签署协议。
    至于时间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中只是规定了探视权行使的主体、方式、中止与恢复等主要问题,并未对如何规定时间作出明确规定,但对于孩子的心里需要来说说,探视的频率至少一个月一次,多则不限,但是每次的探视时间必须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重要的,在探视问题以及探视时间的合理安排上上,父母也应该征询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切身需求为重,要需要和孩子就探视问题及其探视时间上达成一致意见。
    2.法院判决探视时间。
    到离婚协议无法达到一致时,探视孩子时间如何规定应该上交于法院,由法院进行裁决。
    为了减少未成年人在父母离婚时受到的不同程度上的伤害,稚子无辜,因此法院以依法执行的原则为基础,辅之以必须的法律手段进行判决。当人民法院进行最终判决时,判决具有强制性,即当事人双方都应该遵守。
    一、探视权能不能立案
    《民法典》(2021.1.1生效)关于探视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视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也应遵循这个规律,本着互利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登记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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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