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中原告的书面陈述应该怎么写 |
释义 | 离婚案件中原告的书面陈述应当写明离婚案件本身的真实想法和意愿,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做最后陈述时要就是否同意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充分表达,法官一般会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充分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一、离婚案件可以缺席判决吗 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对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离婚案件一般不适用缺席判决。因为离婚案件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除了涉及人身和财产关系外,还具有较强的社会性,而且,离婚案件必须调解,如果一方不到庭,就不能进行调解,从而不能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也不能就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进行协商。所以,离婚案件一般不适用缺席判决。但在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缺席判决:一是,被告下落不明,法院采用公告送达,公告期满无人应诉的,可以缺席审判;二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会缺席审判。 二、离婚案件中有最后一庭陈述吗? 离婚案件有最后陈述。离婚案件是解除身份关系的案件,法官会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一般会给予双方最后陈述的时间。在最后陈述中,可以表达对这段婚姻关系的看法,是否同意离婚,对于财产分割希望如何处理,孩子抚养权希望归属于谁等意见。 三、上法庭原告需要说话吗 需要。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先由书记员核实到庭当事人,宣布法庭纪律,报告主审法官可以开庭,法官宣布法庭调查,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答辩,法官提出归纳的案件争议焦点,原告提交证据、被告质证,被告提交证据、原告质证,法官可以分别向原被告提出问题,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原被告分别发表辩论意见,宣布法庭辩论结束进行最后陈述,宣布休庭,当事人查看庭审笔录签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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