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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跳单”频发的原因
释义
    趋利避害是人之本性,从经济学角度讲,谁都希望付出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回报。在通过中介买卖或租赁房屋时,不少人会偷打小算盘——要是能把中介费省下来,就能减少一笔交易成本,省下的就是赚到的。正是这个“小九九”促使交易方暗度陈仓,让许多中介人竹篮打水一场空,所有的辛苦全都白费。
    当然,也有不少人为“跳单”击鼓鸣冤,控诉中介太“黑”。比如,虚假宣传、漫天要价、“霸王条款”、服务不到位等等,并据此认为“跳单”是委托人反击或自卫的一种合理方式。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中介人的不合法行为,委托人有权诉诸法律解决。今天,我们重点讨论的是“跳单”引发的诉讼争议。
    一、跳单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跳单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也就是说判断是否构成跳单的依据,就是委托人是否有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去直接订立合同的这种行为。如委托人确有这种行为的,可以判断构成跳单,并且委托人仍然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民法典对“跳单”行为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即,如果在中介合同中没有另外约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并利用其提供的机会、资源或服务后绕开中介人达成交易的,也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服务费。
    这条规定不仅保障了中介人的权益,对于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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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5:0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