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审查 |
释义 | 法律分析:我国的破产程序开始制度,实行的是对破产申请审查受理制而不是当然受理制。所以说对破产申请的审查是案件受理程序的必要环节。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方面。形式审查是旨在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申请形式,实质审查是旨在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实质条件,即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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