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金融机构配合反洗钱调查的义务包括及时报告义务;如实提供信息义务;配合调查义务;保密义务。根据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法律客观: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