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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么申请变更抚养权?
释义
    案情简介:
    原告蔡某花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3月17日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丁某乙由被告负担抚养教育。事后,由于丁某乙和继母之间难以相处,又居无定所,被告也未尽全责照顾丁某乙,致使丁某乙的学习和生活受到了很大影响。原告在看望丁某乙时深深感到其在被告处生活不易,其也流露出与原告生活的意愿。
    自2012年11月份,原告就让丁某乙暂住几天,就一直生活至今。这3年来,被告分文未付抚养费,都由原告独自承担,且对丁某乙不闻不问,完全丧失了一个父亲、监护人应尽的责任。
    对此,起诉要求婚生子丁某丙由原告负责抚养教育,被告支付抚养费2500元每月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
    被告丁某甲答辩称:被告丁某甲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参加庭审。
    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03年4月9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7月3日生育一子丁某乙。2006年3月17日,原、被告经协商,双方自愿离婚,且婚生子丁某乙由被告丁某甲负担抚养教育,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自2012年11月份起,丁某乙为便于上学,与原告共同生活至今。2015年12月28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法庭询问丁某乙的意见,其明确表示希望与原告共同生活,并由原告负责抚养教育。
    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本案中,原、被告经自愿协商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丁某乙由被告负责抚养教育,但自2012年11月份起,丁某乙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至今。
    现丁某乙已年满10周岁,其在庭审中表示希望由原告负责抚养教育,并随原告共同生活,而原告也表示了同样的愿望和要求,且原告也有抚养丁某乙的能力,为此,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丁某乙现由原告负责抚养教育为宜。
    另,根据本地区的平均生活水平及原、被告的经济状况,现原告主张的抚养教育费诉讼请求过高,故法院酌情确定为每月1500元。
    综上,原告主张的合理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判决结果:
    据此,法院判决:丁某乙(2004年7月3日出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由原告蔡某花直接抚养教育;丁某甲自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月起至婚生子丁某乙独立生活时止承担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当月的抚养费在当月的10日前付清。
    一、民事案件上诉的条件有哪些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直接影响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间接受本案影响的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比如,婚姻纠纷,夫或妻都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但他们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夫或妻提起离婚诉讼。买卖合同纠纷,买方甲逾期不支付货款,卖方乙可以对其提起诉讼,第三人丙一般不能向甲提起要求其向乙支付货款的诉讼。只有在乙怠于行使其对甲的到期债权,对丙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丙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乙对甲的权利。
    2、有明确的被告。
    即原告必须指出被诉对象是谁,是某公民、某单位,还是某公司、企业。没有明确的被告,法律关系无法证实,人民法院也无从开始审判活动。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诉讼请求指当事人通过诉讼想要达到的目的。作为诉讼请求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
    (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比如请求确认双方的收养关系,请求确认某公民失踪或者死亡;
    (2)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比如请求对方赔偿损失,请求对方偿还贷款本息;
    (3)请求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比如请求离婚,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事实,指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比如婚姻纠纷,婚姻缔结的时间、双方感情状况。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造成的损害后果。合同纠纷,合同签订、履行的时间、地点,合同内容,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理由,指提出诉讼的原因,比如要求离婚,是因为双方感情破裂;要求赔偿,是因为对方侵害人身,造成健康损害;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是因为对方迟延交付货物。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指提起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的诉讼。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上有其权限和分工,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审判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对纠纷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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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19: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