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受伤的根据学生的具体受伤因素判断,是否属于学校的管理疏忽所致,如果是,则学校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不是,基于公平原则,学校可对该学生进行适当补偿。《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