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 |
释义 | l、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抢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绑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 2、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重伤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期处罚。 3、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机构,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罚。 4、购买假币又使用该假币的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5、伪造货币后又出售、持有、使用、运输该假币的,定伪造货币罪。 6、行为人在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后又利用这些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择一重罪处罚。 7、骗领行信用卡并使用的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8、拾取信用卡并使用的无论对人还是对机器使用都只定信用卡诈骗罪。 9、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犯罪的成立牵连犯,从一个重罪处罚。 10、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的,属于牵连关系,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罚。盗窃或者用诈骗手段取得前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别定盗窃罪和诈骗罪。 11、以假冒注册商标的方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是想象竞合犯,从一个重罪处罚。 12、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侵犯著作权商品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或者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部实行数罪并罚。 13、以盗窃的方法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后,用该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择一条重罪处罚。 14、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到货款后向对方发去伪劣产品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不定合同诈骗罪。 1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直接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6、利用虚假广告促进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的,构成虚假广告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牵连犯,一般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7、以非法拘禁、扣留他人的方法勒索财物的直接定为绑架罪。 18、以出卖为目的,非法拘禁妇女、儿童的,直接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19、限制工人出入自由,强迫其;劳动的,直接定为强迫职工劳动罪。 20、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财物的,择一重罪处罚。 21、绑架中故意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定绑架罪,处死刑。 2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由于某种原因又出卖的,只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部实行数罪并罚。 23、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定抢劫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冒充的是人民警察,则定招摇撞骗罪,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也定抢劫罪。 24、行为人为抢劫财物而预谋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而故意杀死被害人的,只定抢劫罪。 25、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交通设施的同时造成破坏构成犯罪的,应该择一条重罪处罚。 26、在赌博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定诈骗罪。 27、设置圈套诱使他人赌博,但在赌博的过程中没有诈骗行为的,定赌博罪而非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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