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害行为的刑法地位 |
释义 | 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危害行为的认定如下: 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按照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理论,危害行为是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或犯罪客观方面最核心的要素。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目前在刑法学界存在着社会危害性理论备受指责的现象,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应将社会危害性逐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这是不科学的。我们应该运用立体动态思维的方式正确分析犯罪概念、犯罪构成与罪刑法定主义的关系,不但要保留社会危害性的地位。更重要的是将其明确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成立的条件。这样才是对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批判性的发展。 拓展资料: 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按照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理论,危害行为是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或犯罪客观方面最核心的要素。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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