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认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释义 | (一)本罪属于玩忽职守罪的特别规定,凡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构成犯罪的,都应以特别法条即本罪治罪。 (二)本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界限 本罪在主观上必出于过失,而后者则出于故意。如果明知某在押人员企图逃跑,但却放任不管,属于故意,此时应以后者即私放在押人员罪定罪,如果不知道其想逃跑,或者知道其想脱逃但根据环境条件,在押人员的自身能力因素轻易相信其逃跑不了,结果致使逃跑,构成犯罪的,则应以本罪定罪。 一、检察院自侦案件范围是怎样的 具体罪名包括: 1、非法拘禁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2、非法搜查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滥用职权罪(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职守罪(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8、徇私枉法罪;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12、私放在押人员罪;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二、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怎样认定的 (一)本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因为行为人对丢失枪支的行为主观上是明知故意的。(二)本罪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理由是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发生不仅可以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而且可以出于放任的心理态度。(三)本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理由是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心理态度。本罪主观方面是不可能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的,只能认定本罪为故意犯罪,其理由如下:1、不违反认定罪过的基本规则。要认识这一点,可以借鉴有学者提出的客观超过要素的概念,即认为在故意犯罪的客观要件中,有些要素并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而只是决定某一行为是否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客观要素。2、认定本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虽然本罪是故意犯罪,但本罪主观方面的意志因素并不是对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的“严重后果”的希望或者放任态度,而是对“枪支失控状态”的希望或者放任态度,因此,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大降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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