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再次抵押权 |
释义 | 动产抵押人的再次抵押权是指在同一个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以抵押物价值高出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再次出抵。因为抵押权是一种价值权,而不是一种实物权,他所针对的是抵押物的价值,也就是说只要所担保债权的抵押物的价值未受损害,其抵押权就未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抵押人就可以以其抵押物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 一、债权金额和抵押金额 为了受担保债权能得到充分的担保,抵押物的价值应大于或等于受担保权的金额。抵押合同签订时,应按当时市场同类物的一般价格对抵押物进行估价,以确保债权能获得充分担保。抵押权为价值权,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而使其债权得到清偿。在抵押物价值较大的情况下,同一抵押物可使多个债权都能获得充分的担保。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特别是先位抵押权人的利益,本法规定债权人只能就抵押物超出先位债权的余额对其他债权进行担保。本法这款规定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再抵押的设定,必须以抵押物价值扣除所有先位受担保数总额后尚有余额为前提;二是抵押人设立再抵押时,再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先期抵押物价值的余额。 二、顺位抵押二手房有什么法律风险 顺位抵押贷又称二次抵押,也就是指将已经用作抵押获得贷款的房产,市场价值大于抵押债权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出去获得贷款,但是并不是所有城市都支持这项贷款服务。 关于顺位抵押是否有风险,主要看是第一顺位抵押还是第二顺位抵押,如果是第二顺位抵押风险一定是有的,风险如下: 如果一房屋上设定了多个抵押权,一旦抵押人无法履行债务致使抵押权人需要实现抵押权,经拍卖、变卖抵押房屋后所得价款,首先由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按照已登记的债权数额优先受偿,后顺位的抵押权人依次受偿。这就意味着如果前一顺位抵押权人已将抵押物变卖所得价款全部受偿完毕后,后一顺位抵押权人将无法实现抵押权,遭受经济损失。所以优先受偿的顺位则是决定抵押权人能否实现抵押权的关键。在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后所得的价款清偿的顺序: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根据这一规定,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而在同样已登记的抵押权中,决定受偿顺序的是登记时间。登记时间则是登记机构将抵押登记核准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的时间。 抵押权的顺位,又称抵押权的顺序、次序或者位序。对于二手房的顺位抵押就是同一个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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